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处)发布时间:2024-03-21浏览次数:10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的日常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青工职院继〔20222号),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  缴费注册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实行本人网上自助缴纳学费,缴费后由青岛工程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院注册学籍。入学时未按规定缴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

第四条 所有学费由学院财务审计处统一收取,学生可直接通过学院财务平台进行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第五条学院财务审计处按相关规定收取学费后,向学生开具收费票据,不得以其他名义转借、转让票据。

第六条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需补缴学费需书面申请,申请批准后,继续教育学院为其办理补缴学费手续。

第七条 补缴学费办理程序

(一)从学信网上查询补缴学费学生学籍信息。

(二)由所属教学点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补缴学费情况一览表》(附件1)。

(三)学院开通网上缴费功能,学生进行网上缴费。

(四)所属教学点在教学管理平台为补缴学费学生开课。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八条学生原则上在入学后第一个学期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九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件2)报所属教学点。

(二)所属教学点审核同意后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转专业)登记表》(附件3)。

(三)所属教学点在教学管理平台提交信息。

(四)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在学信网上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章  转教学点

第十条 学生未通过教学点报考的,若录取后对所分配教学点有异议,需与继续教育学院事前沟通,经转出和转入教学点同意,由转出教学点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转教学点)登记表》(附件4)报送至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教学点报考的,若录取后因特殊情况需转教学点的,学生本人与现所属教学点沟通并获同意后,由转出教学点办理转教学点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继续教育学院。如现所属教学点不同意,继续教育学院不受理转教学点申请。

第十二条 教学点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继续教育学院,并在教学管理平台提交信息,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为其办理转教学点手续。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三条 注册在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的,可按照规定办理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退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退学退费审批表》(附件5),并将审批表和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同时报所属教学点。

(二)所属教学点审核通过后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退学情况登记表》(附件6)。

(三)所属教学点在教学管理平台提交信息。

(四)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在学信网上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退学手续审批后,按以下要求清退学费:

(一)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从开课之日算起,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每年度计费开始时间以当年首次开课时间为准,退学时间以所属教学点审核通过后提交申请时间为准。

第六章  学籍信息修改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学籍信息修改,是指学生被录取后,在成人高等教育学习期间变更个人的学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

第十七条 学籍信息修改办理程序

  1. 学生本人提出学籍信息修改申请,并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7),并将申请表和有效证明材料同时提交所属教学点审核。

  2. 所属教学点审核通过后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信息修改汇总表》(附件8)。

(三)所属教学点在教学管理平台提交信息。

(四)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在学信网上办理学籍信息修改手续。

第十八条 录取信息错误的,直接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按照上级要求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准予毕业的学生,按以下方式办理毕业手续:所属教学点在规定时间内到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领取毕业证书及档案,并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发放时须要求学生本人核对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及层次等各项毕业信息后签字确认。

第八章  出具学历证明书

第二十条学历证书若有遗失或损毁的,可按程序申请出具学历证明书,集中出具时间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学生应提前一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出具学历证明书程序

  1. 学生本提出出具学历证明书申请,并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出具学历明书申请表》(附件9)。

  2. 学生本人将身份证复印件、两张2寸正面免冠蓝色背景照片和《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出具学历证明书申请表》报送至所属教学点审批。

  3. 学生按相应模板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并向所属教学点提交报刊原件。

(四)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出具学历明书并进行发放。

第九章  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以下材料应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通知书

由所属教学点将《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通知书》归入学籍档案。

(二)考生信息表

新生录取后,继续教育学院打印《成人高等教育考生信息表》并加盖公章,在学生毕业前归入学籍档案。

(三)毕业生成绩单

继续教育学院在学生毕业时打印《毕业生成绩单》并加盖公章,归入学籍档案。

(四)毕业生登记表

所属教学点在学生毕业前组织毕业生按要求完整填报《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登记表》并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归入学籍档案。

(五)学生学籍表

所属教学点在新生入学后组织学生填报《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表》,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学生毕业时打印并加盖公章后,移交学院存档保存。

(六)奖励、处分及其它应予归档的材料

学生受奖励、处分及其它应予归档的材料,由所属教学点将决定或意见及有关材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籍档案管理要求

(一)各教学点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按学生建档,按班级管理,应有专用档案橱(柜)集中保存,并指定专人保管。

(二)继续教育学院提供标准化档案袋。

(三)学籍档案转移。

1.学籍档案应以密封形式进行转移。

2.学生发生学籍变动或毕业时,学籍档案随之转移。

3.学籍档案转移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即转出单位、经办人和接收单位、接收人在档案登记簿上签字。

4.学籍转出的学生,其学籍档案应交学生本人自带。

5.毕业生学籍档案及时转交到毕业生工作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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