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全体自考助学考生:
2025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4月12日-13日举行。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青岛市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25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函》的有关要求,现将严肃考风考纪的要求通知如下,请全体考生严格遵守:
一、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等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二)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等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三)扰乱考试秩序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以上行为之一的,属于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
1.对考试违纪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2.对考试作弊者,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3.对存在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四种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4.对扰乱考试秩序者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全体考生要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考试期间遵守考试纪律,杜绝侥幸心理,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以认真、端正的态度对待每科目的考试。考生之间应互相提醒,互相督促,坚决做到诚信参考,自觉抵制违纪作弊行为。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处)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