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的日常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青工职院继〔2022〕2号),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 缴费注册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实行本人网上自助缴纳学费,缴费后由青岛工程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院)注册学籍。入学时未按规定缴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
第四条 所有学费由学院财务审计处统一收取,学生可直接通过学院财务平台进行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第五条学院财务审计处按相关规定收取学费后,向学生开具收费票据,不得以其他名义转借、转让票据。
第六条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需补缴学费的,需书面申请,申请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为其办理补缴学费手续。
第七条 补缴学费办理程序
(一)从学信网上查询补缴学费学生学籍信息。
(二)由所属教学点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补缴学费情况一览表》(附件1)。
(三)学院开通网上缴费功能,学生进行网上缴费。
(四)所属教学点在教学管理平台为补缴学费学生开课。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八条学生原则上在入学后第一个学期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九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件2)报所属教学点。
(二)所属教学点审核同意后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转专业)登记表》(附件3)。
(三)所属教学点在教学管理平台提交信息。
第四章 转教学点
第十条 学生未通过教学点报考的,若录取后对所分配教学点有异议,需与继续教育学院事前沟通,经转出和转入教学点同意,由转出教学点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转教学点)登记表》(附件4)报送至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教学点报考的,若录取后因特殊情况需转教学点的,学生本人与现所属教学点沟通并获同意后,由转出教学点办理转教学点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继续教育学院。如现所属教学点不同意,继续教育学院不受理转教学点申请。
第十二条 教学点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继续教育学院,并在教学管理平台提交信息,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为其办理转教学点手续。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三条 注册在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的,可按照规定办理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退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退学退费审批表》(附件5),并将审批表和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同时报所属教学点。
(二)所属教学点审核通过后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退学情况登记表》(附件6)。
(三)所属教学点在教学管理平台提交信息。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退学手续审批后,按以下要求清退学费:
(一)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从开课之日算起,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每年度计费开始时间以当年首次开课时间为准,退学时间以所属教学点审核通过后提交申请时间为准。
第六章 学籍信息修改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学籍信息修改,是指学生被录取后,在成人高等教育学习期间变更个人的学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
第十七条 学籍信息修改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学籍信息修改申请,并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7),并将申请表和有效证明材料同时提交所属教学点审核。
所属教学点审核通过后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信息修改汇总表》(附件8)。
(三)所属教学点在教学管理平台提交信息。
(四)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在学信网上办理学籍信息修改手续。
第十八条 录取信息错误的,直接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按照上级要求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准予毕业的学生,按以下方式办理毕业手续:所属教学点在规定时间内到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领取毕业证书及档案,并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发放时须要求学生本人核对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及层次等各项毕业信息后签字确认。
第八章 出具学历证明书
第二十条学历证书若有遗失或损毁的,可按程序申请出具学历证明书,集中出具时间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学生应提前一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出具学历证明书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出具学历证明书申请,并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出具学历证明书申请表》(附件9)。
学生本人将身份证复印件、两张2寸正面免冠蓝色背景照片和《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出具学历证明书申请表》报送至所属教学点审批。
学生按相应模板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并向所属教学点提交报刊原件。
(四)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出具学历证明书并进行发放。
第九章 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以下材料应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通知书
由所属教学点将《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通知书》归入学籍档案。
(二)考生信息表
新生录取后,继续教育学院打印《成人高等教育考生信息表》并加盖公章,在学生毕业前归入学籍档案。
(三)毕业生成绩单
继续教育学院在学生毕业时打印《毕业生成绩单》并加盖公章,归入学籍档案。
(四)毕业生登记表
所属教学点在学生毕业前组织毕业生按要求完整填报《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登记表》并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归入学籍档案。
(五)学生学籍表
所属教学点在新生入学后组织学生填报《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表》,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学生毕业时打印并加盖公章后,移交学院存档保存。
(六)奖励、处分及其它应予归档的材料
学生受奖励、处分及其它应予归档的材料,由所属教学点将决定或意见及有关材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籍档案管理要求
(一)各教学点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按学生建档,按班级管理,应有专用档案橱(柜)集中保存,并指定专人保管。
(二)继续教育学院提供标准化档案袋。
(三)学籍档案转移。
1.学籍档案应以密封形式进行转移。
2.学生发生学籍变动或毕业时,学籍档案随之转移。
3.学籍档案转移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即转出单位、经办人和接收单位、接收人在档案登记簿上签字。
4.学籍转出的学生,其学籍档案应交学生本人自带。
5.毕业生学籍档案及时转交到毕业生工作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